根据《社会保险法》、《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现对您失业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权利、义务告知如下:
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失业人员应及时主动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,停止失业保险金, 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,对多领的失业保险金应主动交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,冒领失业保险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追究其全部非法所得,并处以冒领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容。
- 1. 重新就业
- 2. 应征服兵役
- 3. 移居境外
- 4.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
- 5. 死亡